经贸局
富阳市发展商贸服务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8-05
富阳市发展商贸服务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支持富阳市商贸服务业重点流通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富阳市流通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商贸服务全行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富委[2004]41号文件精神,对富阳市发展商贸服务业实施财政资助,为规范资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在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商贸服务业的财政资助。 二、发展商贸服务业财政资助的范围。 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是:在富阳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商贸服务企业。 三、发展商贸服务业资助的重点和标准。 1、鼓励企业上规模。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是指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且当年实现盈利的。对新增的规模企业予以奖励1万元。 2、鼓励争创名优企业。对当年经营规模、综合效益、上缴税收、就业人数等在商贸服务业领先的名优企业予以奖励。 3、鼓励建设商贸发展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投资于商业特色街和商贸服务建设项目(不含宾馆、酒店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价,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的50%进行计算)在500万元及以上,按2%以内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部份,按3%以内给予资助。被评为当年或上年度富阳市名优商贸服务企业实施的流通设施新建、技术改造和列入富阳市级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再增加1%以内的资助。 4、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向社区、乡镇延伸。凡符合规划要求,在街道社区、乡镇新开设连锁超市,经营面积在100m2、500 m2以上并经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企业每个店0.5万元、1万元。企业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开设连锁店超过10家以上店的,每家门店资助2万元。符合规划要求,在社区兴办生鲜食品超市,经营面积在50 m2以上并经验收合格达到净菜超市标准的,一次性资助企业每个门店1万元。 5、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各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要立足现有条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进出口贸易、企业间商务、个人消费和招商引资模式。凡实行电子管理、网上交易,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内给予资助。 6、鼓励组织各类展销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国际国内展销会,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参加国内举办的展销会给予1/3的展位费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5000元;参加国外、境外展销会的给予1/2的展位费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5万元。 7、鼓励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安排一定资金资助市供销总社专业合作社建设。 8、鼓励农贸市场提升档次。凡符合规划,新建或改建农贸市场(含农改超或农加超)营业面积在2000 m2、5000 m2以上的,经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3%内资助。 9、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凡已登记注册且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20人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金,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资助1万元。 10、鼓励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和培育特色品牌。凡引进国内外著名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开发,提升商贸服务业档次,其中招商引资的奖励参照富政办[2001]86号文件执行;商贸服务企业创立名牌、品牌被评为杭州市级、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的,按市政府富政[2002]34号文件参照执行。 四、发展商贸服务业财政资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从2004年起,商贸服务企业需申报财政资助的项目,应将项目计划报市经贸局商贸科备案(备案项目相关资料:①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②项目实施方案[须包括投资预算])。 2、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可按《办法》规定填写《富阳市发展商贸服务业财政资助申请表》(附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送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 3、项目申报、审批根据情况每年1-2次,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并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资助资金的拨付。 商贸服务业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六、发展商贸服务业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受助企业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正确规范资助资金的 使用。市财政局、经贸局将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 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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