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
关于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08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8〕6号 关于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投入,增强发展后劲,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工业立市”战略的深入实施,经研究,现就加强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的申请条件 申请扶持的重点工业投入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富阳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工业投入项目包括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简称工业投入项目,下同)。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3、在富阳市境内组织实施,当年或上一年度结转,经市经贸局、发改局、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家、省、杭州市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备案,且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工业投入项目。 4、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单个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 6、农业生态型乡镇工业企业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 二、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标准 经审核批准,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补助。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再上浮一定补助比例: 1、高新技术项目(包括生物医药、信息软件、装备制造业等)补助比例上浮2%;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比例上浮1%; 3、大企业(集团)新上或技改项目补助比例上浮1%; 4、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新上或技改项目补助比例上浮0.5%; 5、有采购进口设备的项目,进口设备投资额部分的补助比例上浮1%; 6、经认定属新上或技改高档纸、特种纸项目的,补助比例上浮1%;属零增地技改且技改后的造纸生产线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技改前的造纸生产线污染排放总量30%的,补助比例上浮1%。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资金的兑现 1、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实行项目投产结算制,其生产设备投资额的确认以财务帐面支出数认定。 2、项目投资支出必须凭合法凭证入帐。对企业外购进口设备开具的信用证,按合同支付金额及当天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予以确认投资额。 3、项目竣工后,年终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富阳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项目批文(备案、核准)、生产设备记帐凭证复印件,送市经贸局、财政局,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进行竣工投产验收,财务凭证核对,并提出扶持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 4、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的扶持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进行结算、处理。 5、属下列情况的,不予享受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市内迁建企业和退城进园企业(新增生产能力除外); (2)对污染大、能耗高、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及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 (3)项目建设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 (4)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不符合省、杭州市、富阳市相关规定的; (5)新上或技改项目采购二手设备的; (6)市政府已给予企业(项目)“一企一策”的。 四、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管 申请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市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06〕59号)予以废止。 二○○八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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