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
关于印发《富阳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8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7〕49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富阳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 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富阳实际,现就我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上市企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扩张,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市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发展富阳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培育企业上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支持企业上市 2、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主业明显;原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在3500万元以上,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累计3亿元以上、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高成长性,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同时,经营班子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及在近五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的企业,均可列入上市培育对象。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的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三、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5、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来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6、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 7、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量化给个人时,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企业改制后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8、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该补贴不征所得税。 9、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过程中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 10、企业在整个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11、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可优先被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四、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12、鼓励上市与兼并收购。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按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市政府奖励25万元人民币;企业完成上市前辅导的,市政府奖励75万元人民币;企业实现上市,公发募集资金到位后,投资地在富阳的,市政府对我市前五家上市企业各奖励400万元人民币,以后上市的企业,每家企业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作为政府性补贴不征所得税。各乡镇(街道)每推动一家企业上市的,给上市企业所在乡镇(街道)30万元人民币奖励,同时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实现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住所注册在富阳市的,市政府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 13、从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以企业上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三年内每年超过本市当年平均增长率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在第二年以适当方式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14、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发改、国土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15、上市公司上市五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本意见第6条同等政策优惠。 以上政策适用于按上市要求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指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上市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参与)、拟上市公司(指有上市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责调查,出具推荐上市意向书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指完成挂牌公募工作)、“买壳”公司(指“买壳”后注册地迁入富阳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领导和协调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发改局(市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机构,落实专人,抓好此项工作;财政、经贸、税务、环保、国土、建设、工商、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高效运作,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政府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企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发改局(市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公司自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之日起、上市公司自挂牌之日起、买壳公司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企业外迁的,则所得优惠及奖励一并予以收回。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局(市上市办)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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